關于這一話題,《中國民商》執行總編張立棟和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鍇共同進行了分析與討論。
經濟之聲:這個案例是關于快遞員不按公司規定,多收快遞費的問題。你們覺得這樣的情況是個案嗎?
張立棟:我個人認為這好像不是個案,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的。
經濟之聲:案例中消費者易先生多次與快遞公司溝通,最后找到對方的客服經理來核查這件事,最終是證實了快遞員沒按公司現行的規定,超額收取了一筆快遞費用。而且表示要退還費用。像這樣的情況,消費者有權索賠嗎?
鄭傳鍇:除了退費之外,如果消費者碰到與該案例類似的情況,它已經涉嫌或者至少可能構成價格欺詐,按照現行消法的55條,如果存在價格欺詐的行為,就應該按照服務收費的三倍進行追加賠償,如果不足500元就按500元計,所以我認為易先生是有權利向快遞公司進行索賠的。
經濟之聲:快遞公司方面表示,以前公司是按大概兩倍的費用收取的,后來改為1.25倍,并明確下來,由公司所有工作人員執行。但是現在消費者質疑,快遞員是明知有這樣的規定,而故意以兩倍的價格收取快遞費。這是否涉嫌欺詐消費者?
鄭傳鍇:實際上我們要證明“明知”是件很難的事情,但是實際上按照快遞公司給我們的答復,他已經達到了一種應知的狀態,也就是說,在他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按照他們的培訓內容和內部規范,他應當知道這個事情,所以他是應知而不知,我們可以認為它有價格欺詐的行為了。
經濟之聲:一開始,這名多收費的快遞員也強調,他們不是公司的直營店,大概的意思就是,上面有規定,但是下面具體工作可以變通執行。這樣的說法靠譜嗎?
張立棟:并不是完全直營的模式,有大量的加盟公司,所以管理上的風險確實存在,因為加盟公司都屬于法人,有比較強的自主權,它們在向快遞公司申請加盟的過程中會有一個協議,例如設定一個底線,在這個底線之上,加了價格之后的收益可能就是歸它們所有,所以會出現這樣一個灰色的管理地帶。因此快遞公司對于這種模式應該進行反思,而且要看到中間可能存在的漏洞,快遞員在定價的過程中彈性過大,會給公司的品牌和服務質量造成影響。
經濟之聲:如果出現問題,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鄭傳鍇:當然是由成立人,也就是加盟商來承擔責任,所謂的內部規定只能在內部管理的狀況下適用,例如加盟商和圓通公司總部之間可能有一些處罰機制。但是它對外必須進行統一,如果圓通公司規定了相應的標準,但是加盟商沒有執行,加盟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濟之聲:快遞費用為什么會有限價?難道不應該是市場協議價嗎?只要消費者愿意支付,是否收多高都行?
張立棟:實際上給快遞員一定的定價權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消費者要快遞一個物件,它的重量很輕,但是它的體積非常大,這樣一來,僅以重量為標準來進行收費,對公司來說可能是得不償失的。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應該有一定的價格協商空間,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不能一概而論,但是針對相對標準化的產品,就應該依照公司公開的定價基礎來進行收費。
經濟之聲:這一事件給快遞公司也提出一個管理上的問題,如何才能保障公司的規定嚴格執行?如何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張立棟:因為現在很多快遞公司都已經在準備上市了,上市之后它們的合規成本會越來越高,對這些公司來說,我們一定要補齊它們的管理漏洞,對外也應該形成一個可以依賴的價格體系,否則公司未來要面臨的管理風險可能會越來越大。對于定價機制來說,相應的主管部門應該予以一定的規范,僅僅把定價權交給市場雙方,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
鄭傳鍇:定價權的基礎是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并且依法合規的情況之下,其實相應的市場定價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這種行為可能會對上市公司或者準備上市的公司造成非常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