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口試部分
1.口試考生應攜帶必要的文具(如:鉛筆、簽字筆等)參加考試;口試考生可在候考室閱讀紙質材料,但不得帶入考場;口試考生禁止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進入候考室和考場。如發現考生攜帶禁帶物品,將作為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2.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口語考試上午9:00后、下午2:00后禁止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考生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簽到表上簽字。
3.考生進入侯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考生進入候考試后,不得擅自離開。
4.考生領到《口試卡》后,應根據監考人員的指示認真填涂《口試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口試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成績無效。
5.考生在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從候考室進入考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擅自離開。口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向口試教師詢問口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6.考生在考場及候考室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參與作弊團伙、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