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日前發出《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高校學生10種不能轉學的情形,包括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應予退學的等。
通知明確,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的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
根據規定,學生轉學應當在同層次、同批次高校之間進行,其錄取的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申請轉學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的層次、類型、學科專業水平相當。
另外,學生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不得轉學:入學未滿一學期的;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跨學科門類的;應予退學的;其他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