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施行,自此,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將構成犯罪。目前,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招生省級統考正在進行,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也將于12月26日-28日舉行。根據國家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這些考試都屬于國家教育考試。為此,特編發此文,希望引起考生注意,做到誠信考試、守法考試,不要因考試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11月1日以前,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遵循。為此,國家對刑法進行了修正?!缎谭ㄐ拚妇拧返牧咙c之一,就是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為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作用,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增加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行為,首次用刑罰這一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提供或出售試題、答案及代替考試等行為予以懲處。因此,我們鄭重提醒考生注意,今后如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考生不僅要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且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1.組織考試作弊或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具體罪名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2.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具體罪名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具體罪名為“代替考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