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政策】
《廈門市創新創業人才住房優惠暫行辦法》(廈委〔2010〕34號)
●實施時間:
2010年12月
●有效期至:
2015年11月30日
【新政策】
《廈門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實施意見》(廈委發〔2016〕5號)
●實施時間:
2015年12月1日
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廈門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實施意見》(廈委發〔2016〕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已正式發布實施。
《實施意見》核心內容是對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施住房貨幣化補貼,并對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申請人的基本條件和認定標準、補貼方式與補貼標準、申辦程序與兌現補貼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記者注意到,該《實施意見》全面提高了人才住房補貼標準,其中引進A類人才最高發放100萬元購房補貼。
我市高度重視人才工作,統籌研究解決人才住房等實際問題。圖為人才與項目對接洽談會現場。(資料圖/本報記者 姚凡 攝)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人才工作,統籌研究解決人才住房等實際問題。2006年以來已先后制定實施多個相關文件,惠及廣大企事業單位人才。今年1月我市又新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廈委發〔2016〕4號),從分層次實施人才激勵政策、加大人才創新創業扶持力度等四個方面,全面實施人才政策“新十八條”,激勵再升級,覆蓋更全面。
2010年12月,我市頒布實施《廈門市創新創業人才住房優惠暫行辦法》(廈委〔2010〕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暫行辦法》到期后,市委、市政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和人才政策規定,總結《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的情況,借鑒國內其他城市的經驗做法,及時制定出臺《實施意見》。
1
人才住房補貼標準全面提高
記者了解到,與原有的《暫行辦法》相比,《實施意見》在具體操作上更加簡便易行。人才認定標準直接采用2015年福建省發布的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標準(閩委人才〔2015〕5號),并根據我市引才工作實際,增加四種C類人才認定標準,這樣基本實現了人才認定上的對號入座,更加公開透明。
《實施意見》提出的住房補貼標準,與原來標準相比已全面提高,而且只要符合規定條件的,即可申請享受相應的住房補貼,不設名額限制。此外,人才在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在廈購買商品房后可轉申請購房補貼。具體的補貼標準如下:A類人才:購房補貼每人每年10萬元,最長發放期限10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5000元,最長發放期限5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B類人才:購房補貼每人每年8萬元,最長發放期限10年,累計不超過80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最長發放期限5年,累計不超過24萬元。C類人才:購房補貼每人每年3.5萬元,最長發放期限10年,累計不超過35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3000元,最長發放期限5年,累計不超過18萬元。
2
人才住房優惠方式實行貨幣化補貼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社會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改實施后,社會保障性住房主要以租賃方式給予保障,作為社會保障性住房組成部分的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相應的也不再實行實物配售。據了解,上海、深圳、杭州、寧波等地基本實行人才住房貨幣化補貼,且得到了廣大用人單位和人才的普遍認可。
因此,我市參照借鑒這些城市所采取的人才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做法。與實物配售相比,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更具可持續性,更易及時兌現,更符合人才的實際需求和個性要求。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后,人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生活實際,自主靈活地選購或選租自己認為合適的住房,從而避免人才住房實物配售造成的房源地點單一、戶型結構、面積大小、樓層朝向無法滿足人才個性需求等具體問題。
3
做好人才住房新舊政策銜接過渡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意見》適用于2015年12月1日起新引進的人才,對之前已來廈工作且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人才,市人社局將受理其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按《暫行辦法》規定提出的人才住房優惠申請,申請條件、程序和認定辦法仍按《暫行辦法》執行。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我市人才住房新舊政策的銜接,以及與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銜接,此次將不再受理實物配售申請,只受理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申請,同時我市正在研究適當提高上述兩項補貼標準的有關問題。另據了解,受理申請工作預計于今年3月初啟動,具體時間由市人社局另行通知。
【適用對象】
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規定經市組織、人社、教育部門核準辦理人事關系新引進的人才。
【補貼標準】
【申辦程序】
(記者 黃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