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推介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近日出臺。
申報對象包括機構、個人和自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用人單位,并須具備以下條件:推介或引進的人才在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含經中組部批準變更至我省的國家“千人計劃”人選)、省引才“百人計劃”,或直接被認定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A、B(含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C三類;在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和省引才“百人計劃”的人才,須為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關于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之后公布的人選,即從第三批省引才“百人計劃”和第十批國家“千人計劃”開始實施;入選人才須已在我省到崗履職,未到崗的暫不兌現,已調離我省的不再兌現獎勵資金。
推介或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標準為:推介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獎勵10萬元,在外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人選,引進到我省,確認為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3萬元;入選省引才“百人計劃”的,獎勵5萬元;確認為A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10萬元;確認為B、C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3萬元。推介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時入選國家或省級各類人才計劃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用人單位以獵頭方式自行引進的,按獵頭經費30%、最高10萬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助。(記者 張鐵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