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線北京9月1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國家司法考試自2018年起更名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除原本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人員外,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必須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今天下午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下稱《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正式落地,這也意味著,將于9月16日、17日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將成為“最后一次國家司法考試”。
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改革措施。2015年1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現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此次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便是為落實上述改革。
這八部法律包括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
《意見》規定,今后取得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擁護《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獲得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落地后,在此之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的合格證書是否仍然有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具體報名條件有哪些?司法部司法考試司司長賈麗群今天下午回應了這些問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賈麗群表示,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后取得的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與此同時,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施行國家統一法律考試資格制度。
“也就是說,只有在這項制度實施后,新進入上述崗位的公務員才需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已經在上述崗位上從事上述工作,而且勝任現任職務的人員不受這項制度的影響。”她說。
同時,考試報名條件尚待研究決定。賈麗群介紹,先前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中任職法官、檢察官的學歷條件確定,此次修法未對這“兩法”做改變,但授權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共同研究制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這個實施辦法將會對報名辦法、學歷條件、考試方式、考試內容、資格管理等等進行細化,并且向社會發布。”賈麗群稱,司法部也會依據實施辦法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進行規范組織。
賈麗群介紹說,《決定》,對法律職業人員考試的范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還有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等做出規定,具體涉及四方面內容:
首先,明確法律職業人員考試的范圍。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將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同時,將考試制度的名稱由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的參加考試人員不包括立法工作人員。在回答提問時,賈麗群表示,主要還是考慮到這項考試更關注司法性質的人員。雖然目前沒有規定立法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學教育人員等一定要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但改革方案提倡和鼓勵立法人員、法律法學教育人員參加考試。
其次,規定取得法律資格的條件。明確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公證員執業,在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以及擔任法律類仲裁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再次,增加有關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在《律師法》和《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再擔任律師、公證員,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
現行國家司法考試是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2002年首次舉行。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的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