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頒布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進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省教育廳近日下發《通知》,從今年9月1日起,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實行備案審查制。
《通知》規定,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應由雙方學校同意后報省教育廳備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七)學校規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通知》指出,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還應當出具證明,由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申請轉學的學生應按照要求提供轉學備案材料,由轉入學校遞交廳學生工作處。轉學手續完成后,超過3個月(以《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簽字時間為準)未向省教育廳備案的轉學材料,均不予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明確學校辦理轉學的時間、程序、標準,積極、穩妥、有序做好轉學備案工作;嚴肅紀律,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法紀意識,明確崗位責任,切實維護轉學備案工作的嚴肅性、公平性和權威性;抓好督查,強化過程管理,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對一經查實的違規行為,將嚴肅追究違規學校和違規人員責任。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