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發布《關于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培養單位要從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水平、育人能力、指導經驗和培養條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導師選聘標準,避免簡單化地唯論文、唯科研經費確定選聘條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導師選聘辦法,堅持公正公開,切實履行選聘程序,建立招生資格定期審核和動態調整制度,確保博士生導師選聘質量;選聘副高級及以下職稱教師為博士生導師的,應從嚴控制。博士生導師在獨立指導博士生之前,一般應有指導碩士生或協助指導博士生的經歷。對于外籍導師、兼職導師和校外導師,培養單位要提出專門的選聘要求。
《意見》強調,培養單位要明確導師變更程序,建立動態靈活的調整辦法。因博士生轉學、轉專業、更換研究方向,或導師健康原因、調離等情況,研究生和導師均可提出變更導師的申請。對于師生出現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導學關系的情況,培養單位應本著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系,重新確定導師。
《意見》指出,對于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在博士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環節出現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單位應視情況采取約談、限招、停招、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對師德失范者和違法違紀者,要嚴肅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對于導師退出指導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應妥善安排,做好后續培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