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獲悉,日前,廈門市重新修訂印發了《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辦法》。新辦法自10月11日起實行。
據悉,本次修訂明確了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起始時間,規范完善發放標準、時間、期限等方面的表述,并增加了套取津貼的處罰規定。其中,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明確為從廈門之外新引進到我市轄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兩千元,首次發放可從核發之月的前半年起計發,發放期限最長為五年,期滿自行終止。對于非全職在廈門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五年內按實際在廈工作月份發放。(記者 陳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