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官方發布消息稱,中組部等4部門聯合發文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的從業行為。辭職后不得受聘原管轄范圍內企業,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等等,可以說,新規為公務員的辭職行為也套上“緊箍咒”。
資料圖 黃威銘 攝
公務員辭職明確“紅線”和“禁區”
——設置2年和3年從業“限制期”
根據人社部網站的消息,這份文件名為《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由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
這份文件提出,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于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的離職后從業行為,《意見》規定,這些公務員辭去公職后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從近幾年的一些貪腐案例來看,一些公職人員辭職后,或在原管轄范圍、主管領域內的企業‘二次就業’,利用之前權力的影響力搞利益輸送,這一方面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是變相腐敗。”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中新網記者分析。
記者梳理發現,其實對于公務員辭職后的從業規范,官方以往發布的多個法規和文件也有所涉及。
例如,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就要求,“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此后,官方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公務員法》等多個文件和法律也對此有所規定。不過,相比以往,專家們認為,此次新規更具體、更規范,也更嚴厲。
“包括公務員法在內,此前關于公務員辭職后從業行為的規范較為零碎,分散在多個法規和文件中,有些規范口徑不統一,有些表述比較模糊,這次新規明確了限制人群、限制時間,較之以往更細化、更具體。”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中新網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