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剛剛走出學校大門的天津理工大學畢業生小趙,一只腳還沒踏入社會,就迎頭挨了一悶棍。今年3月,小趙報名參加了天津市公務員考試,之后幾個月順利通過筆試、復審與體測、面試、體檢、政審環節。8月29日,就在錄用名單公示的當天,她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下發的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原因是其“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科目被鑒定為雷同試卷”。當天,錄用公示名單中沒有她的名字。白紙黑字的紅頭文件中“雷同試卷”4個字,讓為此次考試做了一年多準備的小趙,戛然止步于公務員錄取的大門之外。
“我沒有作弊,也沒有協助他人作弊,為什么會出現‘雷同試卷’?”一個多月過去了,小趙多方反映申訴,但沒人能給出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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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中心:“所有材料不能透露”
8月29日,是小趙記憶深刻的一天。
那天上午,她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的電話,讓她去一趟。以為是要辦理錄取手續,小趙出門時帶齊自己所有的材料,趕到考評中心。
在考評中心一間辦公室,工作人員先向小趙詢問考試當天是否有什么樣異常情況,小趙回答沒有發現什么異常。接著,工作人員告訴小趙,在這次公務員考試中其行政職業能力測試成績因試卷雷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小趙驚呆了。她追問:“我的試卷到底與誰雷同?雷同試卷什么時候發現的?如果真有雷同為什么現在才告訴我?”工作人員答復,所有材料都不能透露,只能向法院出示。
兩天后,考評中心將《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遞給了再次前來反映情況的小趙,告知書最后寫著“如果對告知內容有異議,可在7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
8月31日,小趙提交了申辯書。請求考評中心告知認定雷同試卷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小趙再一次向考評中心工作人員咨詢,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試卷雷同可認定為無效,哪段時期為閱卷過程?有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工作人員答復:“沒有明確規定,我們什么時候發現問題都可以處理。”
9月7日,7天申辯期已過。小趙接到了考評中心的《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你在參加2017年天津市公開招考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在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考試環節中有與其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情形,依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第9條第1款規定,給予你當次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對這份處理決定書中的表述,小趙用了三個詞“不服、不滿、不解”:“我的試卷到底和誰雷同?為什么直到公示前兩天才告知?這些疑惑怎么就不能給我一個明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