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機制待完善
今年,中辦、國辦印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對聘任制公務員的招聘、管理等方面進一步明確。比如,明確達到聘期滿5年、年度考核均稱職等條件,經批準可轉為委任制公務員。這有助于公務員聘任制從試點逐步走向常態化,幫助優秀的專業人才更好履行崗位職能。
但與此同時,在“出”的方面,相關機制仍有待完善,一些試點城市存在受聘公務員只進不出的現象。“在執行聘用合同過程中,一些聘任機關可能打了折扣,存在‘一聘定終生’的現象,退出機制有待完善。”燕繼榮表示,按照合同規定,聘任制公務員一般都有嚴格的聘期,比如1至5年不等。期間要有定期考核等,繼續聘任也要滿足相關要求,但一些聘任機關考核時可能與委任制公務員等同視之。因此,嚴格執行聘用合同,進一步規范聘期考核,激活退出機制,將有助于更好完善聘任制公務員制度。
《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也在“出”的方面作出嚴格規定。例如,聘任制公務員聘期內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聘任機關就應當解聘,而委任制公務員則是連續兩年不稱職才能辭退;委任制公務員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另外安排,但聘任制公務員經試用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則直接解聘。
此外,聘任制公務員的招聘自由空間更大,也不排除被個別人盯上而展開“蘿卜招聘”。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應加強對聘任制公務員招聘全過程的審核與監督,提高透明度,對聘任制公務員工資增長機制、轉任委任制公務員等重要環節明確實施細則。本報記者 趙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