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體能測評
報考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監獄機關、強制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面試結束后需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標準按《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執行,體能測評三個項目中,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體檢、考察環節。每項體能測評成績由考生當場簽字確認。
七、體檢和考察
體檢、考察人員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從村(社區)干部中招錄鄉鎮(街道)公務員的職位按計劃錄用人數1∶1.5差額確定,其他職位等額確定。
(一)體檢。體檢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等規定組織實施。報考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監獄機關、強制戒毒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以及檢驗檢疫、安監等職位,還須符合《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對身體條件的要求,《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考生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資格。
(二)考察。考察工作根據《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和《湖北省2018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確保考察結果全面、真實、準確。考察前,考生要提交個人自傳,考察組結合考生個人自傳全方位考察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以及報考期間表現等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
加強對考生“德”的考察,重點突出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場、政治思想、政治品質和品德修養,同時對考生參加國家法定考試的誠信記錄、銀行個人征信記錄、法院被執行人信息記錄等各類誠信信息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情況進行延伸考察,考察情況作為決定擬錄用的重要依據。參加公務員考試已公示擬錄用后拒不報到、試用期內主動放棄錄用資格、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取消錄用資格、違反國家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等情形未滿兩年(截至2018年3月20日)的人員,考察不合格。
因體檢、考察不合格出現缺額,由招錄機關根據用人需要確定是否遞補。需要遞補的,由招錄機關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報考同職位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體檢、考察人選。
八、研究確定擬錄用人選
各招錄機關黨委(黨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體檢結果等情況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
對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行為的;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報考人員的年齡、工齡、黨齡、學歷、工作經歷等存在造假情況,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的,不予錄用。
九、公示和審批
招錄機關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后,在湖北人事考試網或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示7天,接受社會和考生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成績、畢業院校、工作單位、監督電話等。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應實名舉報,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對公示中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經調查屬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清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報考全省鄉鎮(街道)機關、其他要求或約定有最低服務年限的職位,擬錄用人員須與招錄機關簽訂相應最低服務期限的協議。
擬錄用人員與有關單位勞動人事關系,由本人按有關規定解除。公示后因擬錄用人員放棄錄用資格等原因造成職位空缺的,不再組織遞補。錄用審批后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錄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