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筆試(各科目考試時長、分值詳見準考證)
1.公共科目: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申論》試卷按縣(市、區)及以上機關、鄉鎮機關分級命制
公共科目具體要求見《2018年自治區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附件5)。
2.《公安專業科目》
公安機關(含特警)、森林公安機關職位和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加試《公安專業科目》,計入總成績。公安專業科目具體要求見《2018年公安專業科目考試大綱》(附件6)。
3.《漢語基礎知識》
使用維吾爾語言文字答題的考生須加試《漢語基礎知識》,該成績不計入筆試總成績,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劃定合格分數線。
4.筆試加分
筆試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塔吉克族、達斡爾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俄羅斯族報考人員在筆試總成績上加10分。
因個人填報信息錯誤導致符合加分條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條件,加分且入圍面試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5.考試要求
考生須按準考證注明的時間、注意事項及有關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準考證按時參加筆試。
證件不全的,不得進入考場。
6.筆試試卷命制
筆試試卷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維吾爾語言文字命制。《申論》試卷按縣(市、區)及以上機關、鄉鎮機關分級命制。
7.確定筆試合格最低分數線
根據筆試成績總體情況,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筆試合格最低分數線。其中,對自治區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和南疆四地州單獨劃定筆試合格最低分數線。
經甄別鑒定為雷同試卷的考生筆試成績無效,并視情形予以違紀違規處理。
筆試成績公布后,入圍面試的考生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按時參加資格審查、面試等程序。
不明事宜,可咨詢報考職位所在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詳見《職位表》)。
㈢資格審查
1.面試入圍人員確定
在筆試合格最低分數線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則確定面試入圍人員:
招錄1至2人的職位,按照1︰3的比例確定;招錄3人以上的職位,按照1︰2的比例確定。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職位,按實際人數入圍面試。
有缺考科目的和《漢語基礎知識》考試不合格的考生,不能進入面試。
2.面試入圍人員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按照《簡章》、《職位表》具體要求進行。根據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網絡報名信息和所持證明材料進行確認審核。不符合職位條件的、提交的審核材料不完整或有虛假材料的、在規定時間內未到資格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考生,不能進入面試。
面試入圍人員須持下載的《報名表》、準考證以及身份證、戶口本、畢業證(2018年高校應屆畢業生須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和報考職位需要的其他證件原件、復印件到資格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其中:
(1)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須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公室(團委)證明和志愿服務證書原件、復印件。
(2)大學生“村官”須提供地(州、市)以上組織部門證明原件、復印件。
(3)“三支一扶”人員須提供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證明或期滿服務證書原件、復印件。
(4)自治區縣(市、區)、鄉鎮基層公務員、工作人員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及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縣(市、區)、鄉鎮公務員、工作人員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自治區縣(市、區)、鄉鎮基層公務員、工作人員的子女須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5)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其中,人事管理權限在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須提供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教育系統工作人員須提供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
(6)駐疆部隊現役軍人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以及現役軍人所在師(旅)級及以上部隊干部或軍務(警務)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現役軍人的子女須提供身份證、現役軍人所在師(旅)級及以上部隊干部或軍務(警務)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現役軍人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須提供援疆干部證明、結婚證或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8)新疆戶籍人員配偶或子女須提供相關人員新疆戶籍證明、結婚證或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9)報考面向“工人”專項職位的人員除提供職位要求的材料之外,還須提供技工院校畢業證原件、復印件、企業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和在生產一線工作滿3年及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10)報考面向“農牧民”專項職位的人員除提供職位要求的材料之外,還須提供戶籍所在鄉(鎮)黨委或政府出具的在農業種植、養殖、農畜副產品加工、農資經營、畜牧業等生產一線從事農牧業生產滿3年及以上的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
3.資格審查部門
(1)自治區區級機關及垂直管理系統負責本機關、本系統職位的資格審查。
(2)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地(州、市)黨群系統職位(含人民法院職位)、行政機關職位的資格審查。
(3)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負責鐵路運輸法院系統職位的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