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除了其所任職務以外,還有級別。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
一、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一)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二)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相應高。
(三)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把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二、職務與職級并行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對應一定的級別范圍,這種對應并非一一對應,同一個公務員職務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具體對應哪一個級別,要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來確定。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指出要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
因此,公務員如果德才兼備,有工作實績,或者資歷有提高,即使公務員的職務沒有晉升,也可以晉升其級別。而由于級別與職務一樣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依據之一,這對于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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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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