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2017年考錄國家公務員報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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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報考政策規定
一、關于報考條件
1。 哪些人員可以報考?
報考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10月15日至1998年10月15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2。 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 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 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
4。 為什么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近年來,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已經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暢通了基層公務員向上流動的渠道。為此,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決定,中央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再面向在職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 今年對艱苦邊遠地區基層職位實行了哪些傾斜政策?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適當降低進入門檻”的部署,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 家公務員局2014年制定印發了《關于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61號)。根據意見精神,今年對地處艱苦邊 遠地區的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縣(區)級以下職位,視情況單獨或者綜合采取了適當降低學歷要求、放寬專業限制、適當調整年齡條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經歷、單獨 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等措施,降低進入門檻,同時,允許從中拿出一定數量的縣(區)級以下職位面向本市、縣戶籍或在本地長期生活、工作的人員招考。
6。 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報考哪些職位?
留學回國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報考符合條件的職位。其中,2015年1月1日至面試前取得國(境)外學位并完成教育部門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報考限應屆畢業生報考職位。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應于面試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學位和教育部門學歷認證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7。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均可以報考。
8。 2015年、2016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 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9。 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歷應如何理解?
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歷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歷。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其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如,招錄職位表中要求限本科學歷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學歷報考。
10。 什么是“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 (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 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曾在 市(地)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1。 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以何種身份報考?
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12。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3。 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止到2016年10月。
14。 一般人員報考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10月15日至1998年10月15日期間出生)的人員,符合報考年齡規定。2017年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招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15。 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按照現行公務員報考年齡規定執行。
地市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為,一般不超過30周歲(即198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2017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即1980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報考公安特警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即1990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一線干警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0周歲(即198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2017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及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招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即1980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16。 參加“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人員如何認定?
參加上述四個項目的人員報考,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的,要提供由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省級教育部門統一制作,教育部監制的“特崗教師”證書和服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參加“三支一扶”計劃項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原件和復印件;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材料在面試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
17。 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被借調到縣市級機關工作,借調時間是否計入服務年限?
若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被借調到縣市級機關工作,借調(幫助工作)時間不計入服務年限。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崗服務時間累計不滿一個服務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優惠政策,不得報考定向職位。
18。 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就讀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工作,應如何處理?
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就讀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就讀和工作時間不計入服務期;其在崗工作時間累計不滿一個服務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優惠政策,不得報考定向職位。
19。 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考人員應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參考行為,招錄機關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或考察人選。
20。 報考資格條件中要求的各項資質(資格)的截止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止到2016年10月。
2017年應屆畢業生一般應在2017年7月底前取得相關學歷、學位。
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如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相關基層工作經驗等)應在2016年10月15日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