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深圳市2017年公務員招考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深圳市2017年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報考人員應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參加深圳市2017年公務員招考考試的行為,本市招考單位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或聘任人選。
(三十七)若某職位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于其面試名額時,是否削減招考名額?
職位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于面試名額時不削減招考名額,但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未達到面試成績合格線的,不能確定為體檢人選。
(三十八)通過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且成績為360分以上的人員,但尚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能否報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職位?
通過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且成績為360分以上的人員,符合公告和職位的其他要求和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職位,但資格初審時須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或成績合格證明,聘任審批時須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自動放棄聘任資格處理。
(三十九)對招考職位其他條件要求的“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如何理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之一的,即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
(四十)體檢工作由誰負責?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怎么確定?涉及體檢的文件有哪些?
體檢工作由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實施。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涉及體檢的主要文件有: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和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衛生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的相關職位(含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其相關項目應按照該標準執行,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體檢標準仍按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其他部門招錄公務員,都要按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