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并確定面試對象
筆試結束后,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在各招考職位上線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確定面試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四)資格復審
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面試。
考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及由學校黨委組織部門(或就業指導中心)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報名登記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者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按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五)面試
面試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可以設置面試分考場。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六)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數1:1確定體檢及考察對象。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七)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政策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