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公務員局決定,組織實施2017年四川省省直機關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下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符合職位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其中,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必須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節,責任由本人自負。
招考對象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是指截至2017年3月21日(報名第一日),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基層工作經歷指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即具有在縣(市、區)及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的經歷,在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時間均為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讀書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35周歲(198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76年3月2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擬報職位的“專業”條件,指與“要求的學歷”所對應的專業。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定。
8. 符合招錄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現役軍人;
6.在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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