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⑴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⑵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⑶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⑷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⑸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2年”的計算方法是:截止到2017年3月,報考人員在基層工作的時間足年足月累計為2年。
16. 哪些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殘疾人”職位?
招考職位為“面向殘疾人”的,報考人員須持有有效期內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山東戶籍或者山東生源2017年應屆畢業生,生活能夠自理,無全身性、進行性疾病,并符合招考職位的要求,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獨立開展工作,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等有關規定要求。其中,聽力殘疾的人員,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較好耳3米內應當能夠聽到談話,且言語能清晰交流,符合其他報考資格條件。報考人員報名時,請在《錄用公務員報名登記表》的“備注欄”中注明殘疾類型級別、具體狀況和情形等,可參考《殘疾人殘疾分類和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GB/T26341-2010)填寫。
17. 公安機關招考職位中的“公安專業”范圍是什么?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關于“公安專業”要求的范圍包括:公安學、公安技術一級學科下的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專業,治安學、偵查學、國內安全保衛、刑事科學技術、公安視聽技術、經濟犯罪偵查、警犬技術、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禁毒學、犯罪學、公安情報學、網絡安全與執法、消防工程、消防指揮等18個本科專業,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揮與戰術、刑事科學技術、警犬技術、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偵查、刑事技術等15個專科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