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報考期間的紀律要求
1. 報考人員在報考期間有哪些紀律要求?
報考人員在報考期間應做到誠信報名、誠信準備、誠信考試和誠信履約,要遵守公務員筆試、面試考場規則及有關紀律要求,自覺維護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不得有以下違紀違規情形:
⑴《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中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
⑵干擾、串通其他考生或工作人員,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⑶組織、參與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⑷支持、放任他人從事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⑸違反筆試、面試、體檢、測評等紀律規定的行為;
⑹影響筆試、面試、體檢、測評等工作秩序的行為;
⑺其他妨礙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2.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將視情形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等相應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
3.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將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是記錄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期間失信行為的一個專項信息庫。失信行為的記錄年限分為五年和長期兩種。這項制度為全國通用制度。人員的失信行為一旦被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在記錄期限內將直接影響報考中央及各地公務員。其失信行為的情形,是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山東省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2017年起,我省將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對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報考人員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期間的失信行為,將對其本人將來的工作生活產生更加廣泛的影響。
4.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5. 《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