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關于體檢和考察
1.如何確定體檢和考察人選?
答:招錄機關按照各職位報考人員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以1:1的比例提出建議參加體檢人選,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正式確定參加體檢人選。招錄機關根據體檢結果,提出考察人選,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正式確定考察人選。
2.報考公務員對身體條件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2017年修訂版)、《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2017年修訂版)、《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由各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即各招錄機關負責組織考生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公務員錄用定點醫院進行體檢,并將考生體檢結果報送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
國家和自治區公務員招考政策明確規定,報考者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報考者的身體條件須符合原人事部、衛生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報考政法系統警察職位的考生以及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的考生,須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
另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精神,除特警職位外,不開展乙肝項目檢測。
3.如果體檢結果不合格,能否申請復檢?
答:體檢醫療機構和體檢醫師要根據體檢項目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檢。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忌鷮Ψ钱斎?、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體檢實施機關應按照規定程序盡快安排考生復檢。體檢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復檢前,體檢實施機關應對復檢項目嚴格保密。復檢應另選體檢醫療機構進行,復檢體檢醫療機構應當不低于原體檢醫療機構級別。《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4.不能在規定時間參加體檢或弄虛作假的有什么后果?
答:報考者要認真完成全部體檢項目,如在規定時間不按要求完成體檢項目的,視同自動放棄體檢資格。對于弄虛作假,或者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5.體檢費用由誰承擔?
答:體檢費用由報考者承擔。申請復檢的人員,應另外承擔復檢相關費用。體檢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6.懷孕考生如何體檢?
答:對于進入體檢程序的懷孕考生,可以在體檢時暫不進行婦科和X光等項目的檢查,也不做出體檢是否合格的結論??疾炜衫^續進行,如果考察中發現有影響錄用的問題,不予錄用。如果考察中沒有發現有影響錄用問題的,暫緩錄用,待考生孕期結束可以進行婦科和X光等項目檢查時,完成體檢,并做出體檢是否合格的結論。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體檢合格,按照程序進行公示、錄用審批。
7.考察由誰組織實施?
答:考察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自治區直屬機關由各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市、縣(市、區)所屬機關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實施;鄉鎮(街道)由所在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法院、檢察院、公安系統職位分別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檢察院和自治區公安廳統一組織考察。
8.組織考察內容是什么?
答:組織考察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實施辦法》(寧組發〔2015〕44號)進行??疾旃ぷ靼凑盏虏偶鎮?、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重點考察報考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同時,考察中還要對報考人的報考資格進行復審。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導致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后可能影響工作安全或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考試加分或獲得考試資格的;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行為的;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9.體檢、考察環節能否遞補?
答:本次招考中因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棄體檢、考察資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該職位不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