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凡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筆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進入下一考錄環節,未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即所有進入資格復審人員(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績。
其它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不再遞補。
(七)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
筆試結束后,在面試前,報考藏(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須進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測試工作由各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招錄單位統一組織;所有資格復審通過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測評工作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或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所在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八)開考比例
1.縣級和基層派出所民警職位筆試不設開考比例,其他考錄職位開考比例為招錄人數與報考人數之比大于1:3。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按報名人數確定該職位招錄人數。
2.招錄職位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3。經資格復審、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后,計劃招錄職位與進入面試人數之比為1:1時,該職位考試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
(九)總成績并列的處理
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調劑補錄
面試工作結束后,對未完成的基層招錄計劃,招錄機關有補錄需求的,可進行調劑補錄,調劑補錄工作由省公務員局統一組織實施。
調劑補錄的方法: 1、公布調劑補錄職位計劃。調劑補錄職位計劃,在省人社廳門戶網站和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向社會公布。2、報名。本批次進入面試并具有面試成績,但未進入體檢、考察環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調劑補錄。符合條件的報考者,限報考1個職位,且不得改報。報名結束后,對調劑補錄職位的報名情況統一進行公示,同時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工作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3、核實筆試總成績。報名參加調劑補錄人員的筆試總成績,由本批次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總成績40%)、申論(占筆試總成績40%)、公安專業知識(占筆試成績20%)成績和政策加分累加計算。4、政策加分方法。調劑補錄的政策加分與本批次考錄政策加分一致。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報考者所報考的職位確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調劑補錄的職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則從筆試總成績中減去政策加分的分數。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調劑補錄的職位應享受政策加分,則在筆試總成績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數。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根據考生政策加分情況進行合成,合成后的筆試總成績,統一在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公示。5、組織面試。資格復審通過者,按照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和招錄人數與報考人數1:3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選。招錄人數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1時,該職位考試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6、合成總成績。按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占考試總成績70%、調劑補錄的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30%進行合成,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選。調劑補錄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本《公告》的相關規定一致。
(十一)體檢、考察
體檢、考察人選根據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1:1的比例確定。體檢工作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考察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安局負責組織。體檢環節需要遞補的,按該職位的考錄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可遞補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錄環節不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