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位調整
筆試報名人數與職位錄用計劃之比不得低于5:1或3:1(見職位表備注)。報名繳費工作結束后,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省公務員局縮減或取消該職位錄用計劃并公告。被取消錄用計劃的職位,由四川人事考試網向該職位已繳費的報考人員退費或由四川警察學院征得考生同意后將其調整到符合報考條件的其他職位。
(四)打印準考證
資格初審通過和照片質量合格并成功完成繳費(含減免費用)的報考人員,請于2017年9月18日至9月22日登陸四川人事考試網打印本人準考證(使用A4紙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證字跡、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準考證而影響考試的一切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考試及資格復審
考試分為筆試、心理素質測試、面試、體能測評。
(一)筆試
1.筆試科目
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各占筆試總成績的50%。
2.筆試時間和地點
筆試時間為2017年9月23日(各科具體筆試時間及地點詳見本人準考證)。
報考人員應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
3.筆試加分
(1)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災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蘆山地震”抗震救災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表彰四川省“4·20”蘆山強烈地震抗震救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川委[2013]255號)表彰的,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
同時符合上述加分規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規定加分。
(2)被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或二級英雄模范稱號、革命烈士、在執行任務中因公犧牲、因戰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及以上傷殘的公安民警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子女、榮立個人一等功的警察院校畢業生,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同時符合上述加分規定的,折合后加分總分值不超過5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于2017年9月25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符合規定(1)的考生持立功受獎證書或表彰決定文件;符合規定(2)的考生持表彰證書或表彰決定、傷殘等級證書和親屬關系證明等)和本人聯系電話,送四川警察學院(地址:瀘州市江陽區江陽西路34號)進行加分資格確認。未按時報送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