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保密局日前發布《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管理辦法》。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多措并舉加強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的管理。
辦法規定,涉密研究生的培養單位須具備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條件及保密工作機構,建立由導師牽頭、研究生教育相關部門與保密工作機構配合的工作機制,對涉密研究生及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保密監督檢查和教育。涉密研究生的培養單位應嚴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數量和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確需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由導師提出申請,報培養單位批準。
辦法還規定,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研究生,不得確定為涉密研究生。培養單位確定涉密研究生,應在研究生開展涉密內容研究或涉密學位論文開題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確認,經培養單位按程序審查批準,簽訂保密協議。涉密研究生的導師是研究生在學期間保密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培養單位應定期對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教育培訓,確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個學時的保密專題教育培訓。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證件應由培養單位統一保管。
此外,辦法還對涉密學位論文的定密和標志作出規定,并提出將涉密學位論文作為國家秘密載體進行嚴格管理,對主要場所、過程和環節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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