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放辦法
(一)明確場館開放學校的基本條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學校要積極推進體育場館開放:
1. 學校體育場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范,明確的責任區分辦法和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條件、機制及應對突發情況的處置措施和能力。
2.學校體育場館在滿足本校師生日常體育活動需求的基礎上,還應有向社會開放的容量和時間段。
3.學校體育場館區域與學校教學區域相對獨立或隔離,體育場館開放不影響學校其他工作的正常進行。
4.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安全、衛生和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
5.學校有相對穩定的體育場館設施更新、維護和運轉的經費,能定期對場館、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
(二)明確場館開放時間。學校的體育場館開放應該在教學時間與體育活動時間之外進行。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優先向學生開放,并在保證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可實行定時定段與預約開放相結合。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與當地居民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學校體育場館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開放具體時段、時長由各地、各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三)合理確定開放對象。學校體育場館開放主要面向本校學生、學區內學生、學校周邊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根據體育場館面積、適用范圍和開放服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開放對象范圍和容量。
(四)確定開放場館名錄。學校室外場地設施,如操場、球場、田徑場跑道等要先行開放,室內場館設施開放由各校提出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對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開放名錄。
(五)實施開放人群準入制度。場館開放的具體實施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建立開放對象信息登記和發放準入證件制度,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場館設施的基本要求,明確各方責任。可以要求開放對象持證入校健身,做好身份識別。
(六)明確開放的收費標準。學校體育場館根據不同對象可采取免費、優惠或有償開放方式,有償開放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開放人群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應經當地物價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示。對青少年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原則上實行免費。
(七)形成穩定的運營模式。學校要積極探索體育場館開放的運營方式,建立適合當地需要的運營模式。鼓勵學校開展以校管理為主的運營模式,探索建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專業組織運營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