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各地要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統籌和規劃,積極為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創造條件。教育部門要按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中小學校體育設施技術規程》及《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標準》要求,加大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力度。體育部門要將公共體育設施盡可能建在學校或學校周邊。
(二)加快場館開放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各地教育、體育部門要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學校要組織體育教師和相關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場館開放活動服務工作。體育部門要引導社會體育指導員主動服務場館開放學校。積極鼓勵具有特長的社區居民參與場館開放工作的志愿服務,發揮其在活動組織、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優勢。高等學校要加強體育場館管理人才的培養,為體育場館開放工作提供人才儲備。
(三)積極推進風險防控和安保機制建設。各地教育、體育部門要協調當地公安、醫療等部門建立健全有關加強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安全保衛方面的工作機制,加強場館開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學校要協調周邊社區和街道制定具體場館開放的安保實施方案和突發事故緊急處置預案,落實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加強開放時段治安巡查,做好場館開放后的校園安全保衛工作。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的通知》(教體藝[2015]3號)要求,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隱患。推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開放學校購買專項責任保險,鼓勵引導學校、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購買運動傷害類保險。
(四)加大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經費投入。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大學校場館設施建設與開放的經費投入,多途徑籌措經費,不斷改善學校體育場館設施條件,支持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各地體育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必要的資金,支持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所致場館日常運轉和設施設備維修。可利用彩票公益金加大對開放學校的補貼,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場館開放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費。開放場館學校所收取的費用,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規范管理,主要用于補貼設施運營等。
(五)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體育場館開放。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冠名、合伙制、捐贈等形式參與學校體育場館建設和開放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資金、技術、項目、運營、評估等方面的優勢。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競標等方式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進行市場化、專業化運營,為開放對象提供優質、低價或免費的服務。
(六)積極推進體育場館開放信息化建設。要加強體育場館開放的信息公開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公開場館開放的時段、區域、項目和相關服務,公告使用體育場館的程序、途徑和辦法。建立場館開放信息統計和上報制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體育場館開放有關信息。各地要充分發揮“互聯網+場館開放”技術創新,建立體育場館開放的信息化綜合平臺,使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動態監控、用戶評價等多種功能一體化,實時顯示體育場館開放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