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零六條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全文發布 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