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相關問題表示,該《辦法》在制度創新方面有較大進步,具體為:
一是加強授權審核制度的整體設計。著眼于供給側改革,統籌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授權,同步開展兩類學位授權;建立常態化授權審核機制,將學位授權分為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和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兩部分,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側重于增量結構調整,每3年實施一次,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側重于存量結構優化,每年開展一次;進一步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職責;進一步明確授權審核范圍,新增單位原則上只在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進行,新增學位點原則上不接受已轉制為企業的學位授予單位的新增申請。
二是突出質量標準在授權審核中的主導作用。經過30余年建設,我國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權點已具有相當規模。根據服務需求、提高質量、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的要求,為保證我國研究生教育質量,有必要提高授權審核的準入門檻,改變過去分配數量指標的做法,按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分別制定更加細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請基本條件,充分發揮學科評議組和專業學位教指委在授權審核中作用,嚴格按標準和程序實施審核,保證學位授權審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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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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