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不斷優化博士碩士學位點結構。新增學位點原則上應為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社會需求較大、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其中新增碩士學位點以專業學位點為主。
第十七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需求、研究生就業情況、研究生培養規模、教育資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學位點調控意見。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地區學位點申報指南。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可申請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可申請新增碩士學位點。原則上不接受已轉制為企業的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新增學位點。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予以撤銷的學位點(不包括學位點對應調整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新增為學位點。
第十九條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的基本程序是:
(一)學位授予單位按照申報指南和學位點申請基本條件,確定申報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向本地區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送材料,并說明已有學位點的隊伍與資源配置情況。
(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將申請材料在本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三)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學位點的類型,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博士碩士學位點進行評議,專家組人員中應包括相應學科評議組成員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委員。
(四)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專家組評議基礎上召開省級學位委員會會議,提出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的推薦名單,在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托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對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擬新增博士學位點進行評議,獲得2/3(含)以上專家同意的確定為擬新增博士學位點。
(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