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擴大教育資源。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在充分挖掘現有教育資源的基礎上,有計劃、分年度實施一些建設項目,新建、改擴建一批學校,為薄弱學校配齊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要堅持勤儉辦學,不得脫離實際超標準超規模建設豪華校舍、校園、校門。職業教育比例較低的地區要重點擴大中等職業教育資源。在沒有普通高中的縣,根據人口變動趨勢和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擴建普通高中學校,方便學生在當地上學。要落實土地、稅收、信貸等方面優惠政策和社保政策,支持高中階段民辦學校發展,積極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舉辦民辦職業教育。要加強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加快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保障好殘疾人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權利。
國家擴大實施教育基礎薄弱縣普通高中建設項目,支持改擴建一批普通高中教學和學生生活類校舍,擴大培養能力。繼續實施普通高中改造計劃,支持中西部省份貧困地區教學生活設施不能滿足基本需求、尚未達到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的普通高中學校改擴建校舍、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以及體育運動場等附屬設施建設。實施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支持在優化布局的基礎上改善中等職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
(二)完善經費投入機制。科學核定學校辦學成本,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落實以財政投入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普通高中投入機制,完善政府、行業、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依法籌集經費的中等職業教育投入機制。各地要完善財政投入機制,抓緊建立完善中等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和普通高中生均撥款制度。要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者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要求,確定學費標準,嚴格學費標準調整程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制定普通高中學校債務償還計劃,屬于2014年末前發生并已納入存量地方政府債務清理甄別結果的,應按照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策予以償還。
(三)完善扶困助學政策。繼續實施高中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逐步分類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提高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落實好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積極推進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免費教育。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立獎助學金。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適應普及和高考綜合改革的需要,根據城鄉統一的編制標準要求核定教職工編制,為學校及時補充配齊教師,特別是短缺學科教師。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中等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不足的問題。加強縣域內教師統籌調配力度,探索建立校際之間教師共享機制,盤活用好教師資源。各地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吸引優秀畢業生到貧困地區任教。加大中等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培養力度。多種方式開展高中階段教師培訓,培訓項目要向教育基礎薄弱地區傾斜。
(五)推動學校多樣化有特色發展。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加強選修課程建設,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資源拓展校內課程的廣度和深度,增強課程的選擇性和適宜性。實施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程,推動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課程內容、教學方式與生產實踐對接,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高水平職業學校,辦好一批適應當地經濟社會需要的特色優勢專業。建立學生發展指導制度,加強對學生課程選擇、升學就業等方面的指導。探索發展綜合高中,完善課程實施、學籍管理、考試招生等方面支持政策,實行普職融通,為學生提供更多選擇機會。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合作機制,探索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資源互通。推進學校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改變單純以升學率評價教育質量的傾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滿足個性化學習的需要。建立省域內優質學校對口幫扶貧困地區薄弱學校的機制,縮小學校之間的差距。建立學習困難及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幫扶機制,保障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六)改進招生管理辦法。健全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招生工作協調機制,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統一招生平臺,切實落實普職大體相當的要求。實行優質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招生名額適當向區域內農村學校傾斜。加大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收貧困地區學生的比例。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的政策措施。積極創造條件支持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殘疾學生。嚴禁公辦普通高中違規跨區域、超計劃招生,爭搶生源,影響其他學校正常招生。依法加強對民辦高中的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