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強中小學校體育督導檢查,完善中小學校體育評價機制和建立行政問責機制,提升中小學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在系統總結《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教育部關于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等文件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近年來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的政策要求,著力構建目標明確、內容全面、指標科學、程序嚴格的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價體系,體現了《意見》中“加強學校體育督導檢查,建立科學的專項督查、抽查、公告制度和行政問責機制”這一最新要求,為保障中小學校體育工作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辦法》正文部分共9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方向明確。明確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工作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教育督導機構依法統一組織實施督導評估,堅持嚴格標準、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二是內容全面。對督導評估的內容從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附件《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對督導評估內容進行了細化設計,由5個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34個三級指標組成。三是職責清晰。對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中的職責進行了明晰規定,體現“縣級為主、市級指導、省級統籌、國家抽查”的督導評估工作思路。四是程序嚴謹。對督導評估實施程序從印發通知、開展自評、實地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復查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規定。五是重視結論。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小學校體育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干部考核、學校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督導評估結果使用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地根據《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