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對區域內中小學校體育工作開展全面的督導評估工作,組織各中小學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縣級督導評估報告,并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
市級教育督導部門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督促指導工作,匯總本市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市級督導評估報告,并報省級教育督導部門。
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區學校體育督導評估機制,制定實施方案,每2-3年開展一次學校體育專項督導評估,形成省級督導評估報告,并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當年中小學體育工作重點及存在的薄弱環節,確定督導評估的重點,隨機確定督導對象、隨機選派督導人員,進行實地督導抽查,形成國家督導報告,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督導評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印發通知。開展督導評估前,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單位印發督導評估的通知。
(二)開展自評。被督導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三)實地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派出督導組,采取聽匯報、問卷調查、訪談座談、校園觀察、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督導抽查。
(四)反饋意見。督導組綜合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實地督導情況,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五)整改復查。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督促、指導被督導單位按督導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回訪復查。
第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小學校體育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干部考核、學校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