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申請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應包括:
(一)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掃描件)。
(二)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受理并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請,并牽頭組織由有關教育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 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告知書》送達殘疾考生,由殘疾考生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告知書》內容應包含殘疾考生申請基本情況、考試機構決定的詳細內容以及決定的理由與依據、救濟途徑等。
第八條 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可按《告知書》規定的受理時限,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復核意見應按相關程序及時送達殘疾考生。
第九條 經申請批準后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聽力考試部分作答無效。其他考生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期間,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不得翻看試卷和作答。聽力考試結束后,方可答題。
第十條 涉及制作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則上由負責制卷的教育考試機構聯合當地殘聯,提前協調特殊教育學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機構,選聘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且無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高考的盲文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入闈制卷工作。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指定專職的盲文專業技術人員分別負責試卷的翻譯、校對和制卷工作。盲文試卷制作過程應始終實行雙崗或多崗監督。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的包裝應有明顯區別于其他試卷的標識。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將已確定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情況提前通知其所在地教育考試機構。當地相關教育考試機構及考點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和專項技能培訓工作,并按照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確定的合理便利做好殘疾考生的服務、檢查、施考工作。考試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并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所有獲得合理便利服務的殘疾考生,每科目考試開始時間與最早交卷離場時間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組織專門的學科評卷小組,對無法掃描成電子格式實施網上評卷的殘疾考生答卷進行單獨評閱,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發布的高考評卷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盲文試卷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組織具有盲文翻譯經驗、水平較高且熟悉學科內容的專業人員(每科目不少于2人),將盲文答卷翻譯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驗確認翻譯無誤后,交由各科評卷組進行單獨評閱。盲文答卷的翻譯工作應在評卷場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在已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基礎上,制定具有適用于殘疾考生特點的專項預案,并對相關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第十五條 在組織殘疾人參加考試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制訂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殘疾人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