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十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機制。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統一領導,及時動員和組織救援和事故調查、開展責任認定及善后處理,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故,應當優先組織對受影響學校開展救援。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的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在校內及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十八)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制度。發生造成師生傷亡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依法認定事故責任,學校及相關方面有責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強案例指導,引導社會依法合理認識學校的安全責任,明確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通過法治途徑和方式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及時依法賠償,理性化解糾紛。對圍堵校園、毆打侮辱教師、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堅決予以制止。
(十九)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學校舉辦者應當按規定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由各省(區、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校方責任險的投保責任,規范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在化解學校安全風險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學校的保險業務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教育部門依法規范保險公司與學校的合作,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購買或者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要大力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而發生的風險。鼓勵各種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二十)積極構建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的支持體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學推廣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強事故發生后的輿情應對能力。要發揮好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的作用,借助專業機構在損失評估、理賠服務、調處糾紛等方面的力量,幫助學校妥善處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在有需求的縣(市、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知名度,熱心調解和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