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為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課外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具體細則或辦法,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協同推動防控機制建設,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強化基礎保障。各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明確歸口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專門機構,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優化現有編制結構,適當向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范的機構傾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網絡管理與服務系統,整合各方面力量,積極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學校提供便捷、權威的安全風險防控的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加快完善學校安全法律規范,推動適時修改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啟動防控校園暴力行為等相關法律的制修訂工作,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二十三)健全督導與考核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要組織專項督導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要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意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和建設方案,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支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