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導評估組織實施
第七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評估周期制定本縣(市、區、旗)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計劃,指導幼兒園進行自評,并對幼兒園辦園行為實施督導評估,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印發督導評估通知。教育督導機構向幼兒園發出書面督導評估通知,并向社會公示。
?。ǘ┯變簣@自評。幼兒園在接到督導評估通知后,按要求開展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教育督導機構。
?。ㄈ嵉囟綄?。教育督導機構成立督導組,對幼兒園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幼兒園辦園行為進行實地督導評估。
?。ㄋ模┙Y果反饋。督導評估結束時,督導組向幼兒園口頭反饋督導評估意見,并聽取幼兒園的說明和申辯。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組報告、幼兒園自評報告和社會公眾意見,形成督導意見書,發送幼兒園。
?。ㄎ澹┯變簣@整改。幼兒園根據督導意見書,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按要求將整改情況報教育督導機構。
?。筒?。教育督導機構督促指導幼兒園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復查。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幼兒園督導評估情況,形成督導評估報告,并上報市級教育督導機構。
第九條 市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所轄縣(市、區、旗)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督促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幼兒園辦園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加強對無證幼兒園的監管和分類治理,經整改后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許可證,整改后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締。匯總全市(地、州、盟)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市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并報省級教育督導機構。
第十條 省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對全?。▍^、市)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督促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按要求開展督導評估工作。匯總全?。▍^、市)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省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并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采用隨機抽取督查對象、隨機選派督查人員的“雙隨機”方式對部分?。▍^、市)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專項督導情況、省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各地可以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