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機構:
為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兒園的監管,促進幼兒園規范辦園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制定了《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8日
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園規范辦園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幼兒園督導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評促建。推動各地加強對薄弱幼兒園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引導幼兒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保育與教育質量。
(二)客觀公正。以幼兒園實際情況為依據,督導評估程序透明,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注重實效。強化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為幼兒園提供指導和幫助,為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督導機構對面向3-6歲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幼兒園(班、點)實施的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應以薄弱幼兒園為重點。
第四條 督導評估周期為3-5年。在一個周期內,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幼兒園(班、點)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與方式
第五條 督導評估以《幼兒園工作規程》為基本依據,內容重點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
(一)辦園條件:主要考察幼兒園辦園資質、辦園經費、規模與班額、園舍與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和圖書等情況。
(二)安全衛生:主要考察幼兒園安全和衛生制度、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風險管控、校車及使用情況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兒園教育理念與目標、教育內容與形式、教育計劃與方案、活動組織實施、師幼關系等情況。
(四)教職工隊伍:主要考察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數量及資格資質,教職工專業成長,師德師風建設和權益保障等情況。
(五)內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兒園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經費管理與使用、招生、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等情況。
第六條 督導評估的方式主要是現場觀察、問卷調查、座談訪談、資料查閱和數據統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