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辦法》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辦法》共五章十七條,對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的目的、原則、范圍、周期、內容、組織實施和結果運用等作了具體規定。
第一章主要對督導評估的目的、原則、范圍和周期進行了規定,第二章明確了督導評估的內容,第三章明確了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和督導評估工作程序,第四章強調了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第五章為附則。
記者:開展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將會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答:出臺《辦法》,開展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一是將會推動各地加強對幼兒園的分類指導和監督管理,實現依法治教,二是將會引導幼兒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不斷規范辦園行為,提高保教質量,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
記者:與以往的幼兒園評估相比,此項督導評估工作有何新特點?
答:與以往的幼兒園評估相比,此次督導評估在評估范圍、評估周期、評估內容和評估結果運用等方面都有較大的不同,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評估范圍上,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現了幼兒園、附設幼兒班、幼教點的全覆蓋,未取得辦園許可的幼兒園也被納入評估范圍。
二是在評估周期上,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是周期性的,3-5年為一個周期,在一個周期內,所有幼兒園(班、點)至少要接受一次督導評估。
三是在評估內容上,根據我國學前教育的發展水平和當前幼兒園辦園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導評估的內容聚焦在幼兒園的辦園行為方面。
四是在結果運用上,本次評估強調既要發現問題,又要督促整改,通過評估既為政府決策依據,又為幼兒園辦園提供指導和幫助,不再單純把評估工作作為判斷幼兒園優劣、對幼兒園進行分類定級的手段,充分發揮督導評估工作應有的監督、指導、激勵和導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