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辦法》中規定的督導評估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要求,《辦法》規定的督導評估內容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和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具體涉及幼兒園的辦園資質、園舍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配備情況,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情況,教育理念、教育內容、活動組織實施、師幼關系情況,教職工配備、師德師風建設、專業成長和權益保障情況,制度建設、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經費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等。
記者:按照《辦法》,督導評估將如何組織實施?
答: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實施。督導評估的方式包括現場觀察、問卷調查、座談訪談、資料查閱和數據統計等。
督導評估工作由各省級督導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縣級教育督導部門遵循屬地原則負責具體實施。省、市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對縣級督導評估工作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采取“雙隨機”方式對各地督導評估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結合省級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評估報告應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記者:如何保證此項工作取得實效?
答:督導評估工作能否取得實效,評估結果的運用至關重要。《辦法》規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結果應作為幼兒園年檢、確定級類和園長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整改后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兒園,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各地要對督導評估為辦園行為規范的幼兒園,特別是普惠性民辦園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扶持。地方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的督導評估報告,要作為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兒園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