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職責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并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并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范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