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校食品安全制度
第九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健全工作機制,定期進行研究,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落實有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每年接受相應的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知識。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聘用具有相關營養知識的人員,對集中用餐的營養檢測、完善和評估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營養配餐、合理膳食等理念。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食堂的,應當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制定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經營全過程控制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餐廚廢棄物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食品留樣以及飲用水安全管理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建立并執行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食堂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學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自評制度,食堂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中小學應當將食品安全、健康飲食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利用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活動,多途徑、多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和法律常識。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置食堂,為師生員工提供集體用餐服務。
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應當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委托或承包經營。
學校引入社會力量承辦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選擇取得食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餐飲服務企業,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應當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委托經營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在食堂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正本。
第十七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每天工作前應當進行個人健康和衛生情況檢查,檢查記錄存檔備查;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應當進行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內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食堂應當細化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在顯著處公示并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食堂加工就餐場所的建設與衛生要求應當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食堂應當根據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配備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轉運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消毒;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校驗。
第二十條 食堂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就餐區應當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設施。
高等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預包裝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糕點、現榨飲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專間。
第二十一條 食堂采購食品原材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則,制定并實行原材料控制制度。
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材料,應當按以下情形查驗相關許可或者證明文件,并留存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憑證:
■ 從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
■ 從食品銷售者(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 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直接采購的,應當查驗生產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明,也可查驗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合格證明文件;
■ 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留存由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購物憑證;
■ 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等;采購畜禽肉類的,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對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合同,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材的質量和安全。
提供清真食品的,應當在指定的清真食品銷售點采購食品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