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食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一條 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柜保管,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第三十二條 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后及時清除。
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設施應加蓋并有明顯標識。專間內的餐廚垃圾存放容器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安全保衛制度,采取措施,嚴格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教育部門、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優先在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專間、儲藏室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三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公示食品主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鼓勵食堂采用視頻監控、玻璃幕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
第四章 外購食品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外購食品集中用餐的,應當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較高的供餐單位,當地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應當優先選擇;應當簽訂供餐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簽訂供餐合同后,應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或者備案合同副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外購集中用餐應當為當餐加工,不得采購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以及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學校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教室環境的衛生清潔。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供應的每批食品進行查驗,做好交接記錄,包裝不完整或溫度不符合儲運條件的,不予接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外購預包裝食品的,應從正規渠道購買,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簽,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存條件。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按貯存要求保存。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置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
第四十條 校園內發生因集體用餐導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學校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 停止供餐活動,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 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 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 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加強與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應當及時趕往現場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態,防止事件擴大。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件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方案。
第四十二條 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后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發布、解釋。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學校食品安全事件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對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申訴。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