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食品安全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學校校園及周邊地區作為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監督檢查的重點地區和單位,定期對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原料采購、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衛生等是否符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出示相關證件。
第四十五條 學校每學期開學前后,教育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學校食品安全專項督導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公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組織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公司選擇等方面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的知情權、選擇權。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對存在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納入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未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追究:
■ 未建立健全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存在較多隱患的;
■ 食堂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健康證明的;
■ 采購、制售高風險食品的;
■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 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件的;
■ 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致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責任難以追究的;
■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的;
■ 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履行相關管理與監督職責,造成所轄區域內學校集中用餐發生食物中毒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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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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