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學校食堂,是指為師生員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外購集中用餐,指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集中采購的膳食和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堂從業人員,指食堂中從事食品采購、加工制作、供餐等與餐飲服務有關工作的人員。
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冷葷涼菜、熟食鹵味、生食蔬菜、腌菜等。
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第五十一條 各地可以依據當地實際,對本規定進行細化。
供餐人數較少,難于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各地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發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鏈 接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