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充分激發教育發展活力
10.加強教育改革統籌謀劃。籌備召開全國教育大會。出臺中國教育現代化2035,研制監測評價指標體系。推動落實《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加強教育改革督察,確保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落地落實。探索建設一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標桿大學,發揮排頭兵、領頭雁作用。印發2018年教育重點工作指南,加強對地方和部屬高校推進教育改革工作的指導。做好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換屆工作。
11.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抓好《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教育行政審批,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研制規范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推進高校分類管理,研制高校分類設置標準,探索對省級政府新批準設置專科學校備案抽查。加強和改進科研項目和教育部重點人文社科基地管理。推進教育標準化工作。成立國家教育統計專家指導委員會,實施教育統計數據質量提升計劃。加快推進教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提高教育政務服務水平。
12.積極穩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指導上海、浙江落實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完善方案。指導北京、天津、山東、海南等第二批試點省份制訂出臺高考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指導有關省份加強基礎條件建設,積極穩妥啟動高考綜合改革。發布《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指引(試行)》,指導高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優化選考科目要求。深入推進中考改革,建立地方中考改革動態跟蹤機制。推進外語能力測評體系建設。
13.全面推進依法治教。推動《學前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起草修訂,完成《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學校未成年學生保護規定》等規章起草,組織開展國家教育考試、學校安全、終身學習等立法研究。開展教育立法后評估試點。出臺《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明確執法程序和要求。召開全國教育法治工作會議。出臺《關于加強高校法治工作的意見》,制訂依法治校評價體系和考核辦法,啟動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活動。探索設立全面依法治教實踐區。繼續辦好全國學生“學憲法講憲法”和國家憲法日主題教育活動,推動各地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
14.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加快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加大對各地配套政策督察力度,推進現有民辦學校平穩有序分類。建設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出臺促進中小學社會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聯合有關部門集中開展專項治理與督查,推動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重問題。
15.強化教育督導。啟動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實施中西部教育發展工作督導評估監測。提升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水平,做好第三批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認定工作。繼續開展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督導評估認定,啟動全國義務教育發展優質均衡縣(市、區)督導評估認定。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確保2018年底校舍建設和設備采購任務“過九成”。鼓勵和支持地方進一步擴大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范圍。將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掛牌督導。
16.構建教育對外開放新格局。貫徹落實《關于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繼續實施“一帶一路”教育行動,與節點省份簽署共建國際合作備忘錄,實現全覆蓋。發揮中國政府獎學金引領作用,實施“絲綢之路”留學、師資培訓、人才聯合培養等推進計劃。繼續擴大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學位學歷互認協議國別范圍。落實《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見》,實施好中外人文交流機制。深化國別和區域研究。研究修訂《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實施辦法。研制鼓勵和規范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工作的意見。加強國家公派留學工作,加大拔尖創新高層次人才、國際組織人才、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等的選派和培養力度,做好留學生回國服務和為國服務工作。出臺來華留學教育質量標準,加強來華留學質量保障機制建設。繼續實施“魯班工坊”“中非20+20”“絲路1+1”“友好使者”等特色項目。推動內地與港澳臺教育交流合作深度發展。加強雙邊、多邊教育交流合作,繼續實施“中國—東盟教育交流周”等活動。進一步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工作,深度參與全球教育治理。發布實施《孔子學院發展行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