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模式,是辦好職業教育的關鍵所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要求,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貫徹落實。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2月5日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規范、保障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發揮企業在實施職業教育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形成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機制,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根據《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 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服務平臺和保障機制。
第四條 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致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堅持依法實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自愿,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共同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關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統籌、指導和推動本行業的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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