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十三條 鼓勵東部地區的職業學校、企業與中西部地區的職業學校、企業開展跨區校企合作,帶動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激勵政策、脫貧攻堅規劃時,應當將促進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作為重要內容,加強指導、支持和服務。
第十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教融合信息服務平臺,指導、協助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建立合作關系。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充分發揮作用,根據行業特點和發展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規劃,參與校企合作績效評價,并提供相應支持和服務,推進校企合作。
鼓勵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共同建設互聯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臺,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平臺發展、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校企合作作為衡量職業學校辦學水平的基本指標,在院校設置、專業審批、招生計劃、教學評價、教師配備、項目支持、學校評價、人員考核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對校企合作設置的適應就業市場需求的新專業,應當予以支持;應當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設專業,制定專業標準、培養方案等。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應當吸納合作關系緊密、穩定的企業代表加入理事會(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審議。
職業學校設置專業,制定培養方案、課程標準等,應當充分聽取合作企業的意見。
第十八條 鼓勵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學徒制培養。開展學徒制培養的學校,在招生專業、名額等方面應當聽取企業意見。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和需求的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合作設立學徒崗位,聯合招收學員,共同確定培養方案,以工學結合方式進行培養。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招生計劃安排、學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傾斜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鼓勵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對深度參與校企合作,行為規范、成效顯著、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相應政策支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應當把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情況,作為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及其他有關示范企業評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 鼓勵各地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勵各地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建設或者支持企業、學校建設公共性實習實訓、創新創業基地、研發實踐課程、教學資源等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落實財稅用地等政策,積極支持職業教育發展和企業參與辦學。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審慎授信管理,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校企合作成效顯著的企業,可以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應當鼓勵職業學校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型實訓基地,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人才的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職業學校可在教職工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過流動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會和企業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等擔任兼職教師。
第二十四條 開展校企合作企業中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具備職業學校相應崗位任職條件,經過職業學校認定和聘任,可擔任專兼職教師,并享受相關待遇。上述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技術或科研成果,按規定予以獎勵。
職業學校應當將參與校企合作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內容,具有相關企業或生產經營管理一線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晉升職務(職稱)、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
第二十五條 經所在學校或企業同意,職業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根據合作協議,分別到企業、職業學校兼職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確定薪酬。
職業學校及教師、學生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職業學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專利及產品,根據雙方協議,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與企業就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和學徒培養達成合作協議的,應當簽訂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協議,并明確學校與企業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
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保障頂崗實習學生或者學徒的基本勞動權益,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條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職業學校、企業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的義務與責任,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