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學校、政府落實校企合作職責的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定期發布督導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職業學校辦學業績和水平評價、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行業組織,加強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監督、指導,推廣效益明顯的模式和做法,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做好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企業在合作過程中不得損害學生、教師、企業員工等的合法權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企業騙取和套取政府資金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還,并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學校,是指依法設立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
第三十三條 其他層次類型的高等學校開展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合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